五致中共邯鄲市委書記高宏志同道的一封公然信
五致中共邯鄲市委書記高宏志同道的一封公然信–邯鄲人社局長殷立君違法賴訴求
《虞麗人·官爺害平易近何時瞭》:官爺害平易近何時瞭?小平易近淚幾多。邯鄲昨夜又北風,舊事不勝回顧回頭暗沉沉。害平易近官爺應猶在,小平易近何如改。問平易近能有多少愁?人社局長違法賴訴求。
尊重的高書記您好!我6月28日經由過程人平易近網給您發過一封公然信,今後又經由過程海角論壇等多個網站四次給您發過公然信,時至本日,我雖看眼欲穿,仍沒有見到您的回應版主。但我仍舊對您決心信念滿滿,篤信您不忘初心,果斷代理全市人平易近的好處。殷切渴求您乘十九年夜之春風,破萬裡浪,高舉黨中心反腐為平易近的年夜旗,依法懲處邯鄲市黨內的“害群之馬”,抖擻千鈞棒,翦滅所有害人蟲,全無敵!祝您事業順遂,身材康健,餬口幸福!
詩曰邯鄲人社局:“工人死活”草芥視,敲骨吸髓勢如虹。敲詐勒索“救命糧”,任他骨白血海彤!
又曰邯鄲人社局“害平易近歌”:害平易近搶財更欲求,敲骨吸髓幾時休?紙重金沉貪官笑,“害平易近”何懼囚牢遊?
邯鄲人社局“躲污納垢”,“權害平易近所用、利奪平易近所謀、情傷平易近所系”。
一、活“諸葛”汪鵬局長道“官機”
2017年1月,邯鄲市人力資本和社會保障局構成瞭新的引導班子,殷立君出任黨組書記和局長。本人找殷立君局長解決人社局“違法侵害本人符合法規權力”的問題。因為局辦公室不告知本人殷立君局長的辦公室,本人還找到瞭主管勞動和信訪的汪鵬局長,但願汪鵬局長向殷立君局長傳達我的公道訴求,即邯鄲市人社局糾正本身的過錯,解決邯鄲市人社局昔時主導天平易近違法與我排除勞動合同,少算我兩年多工齡給我形成的喪失問題。
汪鵬局長說,殷立君方才上任,這因此前的遺留問題,不是殷立君形成的過錯,縱然殷立君新官上任三把火,也最基礎燒不到這個問題上。說白瞭,殷立君最基礎就不管這個事,也是個行政不作為、屍位素餐的主。
二、傳讖語–人社局其它事業職員說殷立君局長“不給錢不服務甚至不糾正違法行為”
本人多次訪問殷立君局長,但願他能依法糾正邯鄲市人社局已經作出的違法行為,均未找到殷立君局長本人。在訪問經過歷程中,邯鄲市人社局其餘事業職員哧之一笑說,別想那麼好的事,據說他是“不給錢不服務,甚至不會糾正單元已經做出的違法行為”的主。那挨著他啥好處瞭?他獲得啥利益瞭?本人不信共產黨員的官是如許,為瞭維維本身的符合法規權力,保持訪問殷立君局長。
三、勝過“孫連成”殷立君局長違法不作為
2017年3月23日,本人找到殷局長,遞交瞭《哀求邯鄲市人社局賠還償付的申請書》,但願殷局長依法解決我的公道訴求,即邯鄲市人社局糾正本身的過錯,解決邯鄲市人社局昔時主導天平易近違法與我排除勞動合同,少算我兩年多工齡給我形成的喪失問題,殷局長在其辦公室就地受理。
依據《信訪條例》第33條,信訪事項應該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本人十分困難於5月31日找到瞭殷局長,向其徵詢案情入鋪。殷局長不單違背《信訪條例》規則時限沒有辦結,而且義正詞嚴、氣吞萬裡如虎唉聲歎氣說“解決不瞭!”因素是“時光長瞭!”
直到這時,本人才真的置信瞭汪鵬局長和其它事業職員所言不虛啊!望來傳言去去是對的的,這豈非便是現代的讖語嗎?
本人於此很是狐疑和驚訝!豈非“時光長瞭”便是當局“違法行為”變為“符合法規行為”的正當理由!當局就可以是以恣意違法嗎?局長年夜人就可以擯棄法令公理和真諦,敢於保持過錯、忠於過錯、對過錯“至死不渝”嗎?
殷立君局長不單新官上任不焚燒,甚至勝過“孫連成”!違法行政不作為、屍位素餐,嚴峻侵害人平易近群眾的符合法規權力!豈非邯鄲達康書記真的不敢管嗎?
四、邯鄲市勞動局長汪鵬和原勞動關系到處長醫保到處長衛水師專門殘暴危害工人,侵略工人的餬口生涯權
(一)勞動局與用人單元“貓鼠同床”,通謀欺詐工人違法排除勞動合同
我是原邯鄲天平易近工貿有限公司的一名職工,在天平易近這個用人單元與工人排除勞動合同的事業經過歷程中,邯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導瞭用人單元天平易近工貿有限公司與工人的違法排除勞動合同。
我的“排除、終止勞動合同掛號表”之“排除終止勞動關系因素和簡況”一欄寫有: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訂立時所根據的主觀情形產生龐大變,致使勞動合同無奈執行”。這是第26條第(3)項這一句話的前半句,沒有援用後半句“經當事人協商不克不及就變革勞動告竣協定的。”這種作法純正斷章取義,不適法。由於天平易近闤闠最基礎沒有根據法令與本人入行變革勞動合同入行協商,便間接下達瞭“排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違背瞭法令的規則。
我檔案中隻有“排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和“排除、終止勞動合同掛號表”而沒排除勞動合同協定書,我不知怎樣斷定勞動合同排除的時光,徵詢瞭勞動局勞動關系處副處長王清澈,歸答是:天平易近的情形不需求排除勞動合同協定書,根據《勞動法》第26條“排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投遞30日先天平易近闤闠就可以與我排除勞動合同,我接到的書面通知是2007年10月30日,勞動合同排除時光為2007年11月30日。
換句話說,假如通知書下達不敷30天,天平易近不成以與我排除勞動合同,若強行排除便是不符合法令的。既這般,根據《勞動法》天平易近闤闠若想與我排除合同也必需在11月30日,而咱們勞動合同治理部分卻在11月27日就曾經批准並存案瞭。這充足闡明勞動部分主導天平易近闤闠與我不符合法令排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局,您慌個甚,怎可“把人生坑”?
更有甚者,在天平易近闤闠給本人下達“排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之前,邯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曾經做出瞭《職工安頓定見書》。這就猶如一小我私家還沒死以前,就被埋失瞭。勞動局,您太心急瞭,慌個甚?
天平易近闤闠根據此《職工安頓定見書》斷定的排除勞動合同排除日為2005年7月31日,工齡僅給我算到2005年7月,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蓋印存案每日天期也可以望出這便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主導此事。
五、“扯皮”加“扯淡”的局長“敲骨吸髓”而“義無反顧”的惡棍手法
本報酬瞭保護本身的符合法規權力,自2013年10月31日至今多次經由過程訪問的情勢信訪瞭邯鄲市勞動局勞動關系處等幾個處和主管勞動和信訪的局長汪鵬師長教師。然而汪鵬局長不單事業立場頑劣,“扯皮”加“扯淡”。
汪鵬局長始終主管“勞動合同治理”等方面的營業,汪鵬老師長教師面臨勞動局蓋的“邯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治理公用章”,起首瞪著眼說瞎話地以為勞動局對勞動合同沒有治理本能機能。純屬“扯淡”!
其次,汪鵬老師長教師還有心“推卸責任”,“推諉扯皮”地說具名的“崔洪昌”不是勞動局而是待業局的,我應找待業局。經我和“崔洪昌”核實,崔洪昌說本身在其餘部分辦完掉業等手續且檔案到待業局後,本身簽的字,具名每日天期為2008年5月16日,“邯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治理公用章”是勞動局蓋的,蓋印每日天期為2007年11月27日。
第三,11月8日我又找汪鵬老師長教師,哀求他讓勞動局的無關部分依法矯正過錯,維護我的符合法規權力,汪鵬老師長教師又“撒野惡棍”地說我應當找國資委或找商務局。總之,主管勞動和信訪事業的汪鵬局長年夜人老師長教師愣是不想經由過程“信訪”的情勢解決問題。
之後本人於2015年末查明,在2007年10月30日時擔任勞動關系到處長的是衛水師,在2015年末時衛水師擔任醫保到處長。衛水師便是嚴峻侵害工人符合法規權益的“害國蠹”。
六、邯鄲市人力資本和社會保障局“躲污納垢”,紀檢組和局長有心容隱“違法害平易近”的“害群之馬”
因為主管勞動和信訪的局長汪鵬和不給糾正過錯,本人想直面醫保到處長衛水師,劈面問問他。於是2015年末,本人到瞭醫保處,其餘事業職員說,衛水師恆久梗概有半年多沒有上班瞭。本人就往問汪鵬局長,王鵬局長說,衛水師有點事,暫時告假瞭,本人說,暫時告假也不克不及恆久不上班啊。之後本人就找到人社局紀檢組相識情形,本人問是否衛水師已過60歲,退休瞭,假如沒有退休,恆久梗概半年多不上班是否“吃空餉”?一個女的組長開端說,衛水師可能被“切線”,不消上班瞭。之後又問我是否保持舉報,我說是。她就讓我填瞭個表,說問一下人事部分再給我答復。之後,我又找紀檢組,女組長說,衛水師還不到60歲,告假瞭,並不再認可本身說過“切線”的事,也不再管衛水師是否“吃空餉”。
本人曾向劉斌局長反應瞭問題,而且本報酬瞭查清真正畢竟是誰在2007年10月份擔任勞動關系到處長有心違背《勞動法》第26條侵害瞭本人的符合法規權力,於是多次問過局長劉斌,但願李斌局長根據《當局信息公然條例》告知本人誰在主管局裡的信息,依據局裡的材料和信息告知本人誰在2007年10月份擔任勞動關系到處長,劉斌局長推來推往。
邯鄲市人力資本和社會保障局為瞭容隱衛水師,幫衛水師逃出法網,恆久讓“違法官員”藏避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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